一、依據桃園巿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4日桃教人字第1090018299號函辦理。
二、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符合自願退休要件,及為兼顧本巿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校長及教師申請自願退休者,其申請退休日應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依教育局來函略以,為兼顧本巿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建議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8月1日為原則:
(一)自願退休:1.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0歲者。2.任職滿25年者。
(二)屆齡退休:1.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公務人員須達指標數85以上、教師須符合指標數79以上。
四、請符合各條件之人員擬申請於110年度退休者,於3月9日(星期一)下班前至人事室登記退休。
五、巿府原函影本及附表置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