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請各單位加強宣導所屬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觀念。
二、如發現所屬人員有慣性酒駕情事,得列員工協助方案協助對象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三、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則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單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