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02020 | 人事主任 | 人氣:347 重申酒後不開車觀念及避免飲酒影響上班效能,請提醒同仁嚴守紀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17332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利用專業研討活動等各式集會時機重申酒駕處理原則,廣為宣導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三、另為提升工作效能,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函.PDF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