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強化「國家機密保護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規之出境及赴大陸地區申請作業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8年12月10日桃政安字第1080007646號書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8年12月5日廉政字第10807021690號書函暨該處109年2月27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下稱本法)第2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各機關應繕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下稱涉密人員)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內政部移民署)與當事人,並就涉密人員出境申請為准駁之審核。
三、復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規定,公務員經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受(原)服務機關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申報者,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四、請各兼辦政風主動協調機關學校辦理前開涉密人員造冊、出境申請及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返臺意見表之承辦單位,遇案應知會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副知本局政風室),並將會辦或異常通報機制,納入本機關學校相關作業規定;惟機關學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3項但書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或出境申請案件屬特殊機密行程且不宜知會政風單位者,則毋須提供。前開資料並由各兼辦政風自行管理,定期研析有無違(異)常情事,倘有違(異)常情事,應即簽報機關學校首長,移請相關單位妥處,並逐級層報本局政風室,俾利轉報本府政風處。
五、另經本府政風處與人事處協調,自即日起各機關學校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統一由政風單位(含兼辦政風)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