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貴機關(構)學校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

一、依教育部109年2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78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延長寒假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又各級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教職員亦得依前開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級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副本: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人事室除外)(含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