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甄選一案規定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桃教體字第1080022611號函辦理

二、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範,有關正式教練聘任程序於第二章聘任定有明文;關於代理教練部分,則僅於第20條規定略以:教練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或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選手者,其借調或培訓期間應予帶職帶薪;學校應依規定聘用具合格教練證之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其薪資應由借調或培訓單位支付。
三、關於代理教練之聘任,本辦法未訂定相關程序,為使學校可及早規劃代理教練之甄聘,同意學校自行辦理代理教練甄選,甄選公告至辦理完竣,免報本局備查簡章等相關資料。
四、本案請貴校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依據本辦法及教育部體育署歷年函示自行辦理代理教練事宜,甄選簡章可參照本市正式教練甄選簡章訂定相關甄選規定,注意事項如下:
(一)甄選簡章常見缺失:報考人員資格引用法令條款錯誤、聘期錯誤、簡章公告日期未達5日、複查時間晚於報到聘任時間。
(二)甄選方式須採2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
(三)甄選公告開始日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5日(自公告次日起算,含報名當日及例假日,起始日不宜為例假日)。
(四)報名時間不得少於4小時,成績複查時間應比報到聘任時間早,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