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業經教育部於107年11月1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B號令修正發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1月21日桃教人字第1070098010號教育部107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E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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