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為辦理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市選舉委員會107年8月31日桃選一字第1073150149號函辦理。
二、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三、目前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情形尚未達需求人數四成,爰請貴校教職員踴躍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並主動與公所聯繫。
四、檢附本市選舉委員會原函及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