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2018 公告 | | 人氣:601 禁止於本校露天燃燒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違反者,最高可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二、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違反者,最高可裁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倘若發現露天燃燒行為,將依法處分。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