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轉知退休公教人員自107年1月1日起月退休(撫慰)金改定期每月1日發放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35014E號函、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及考試院106年1月26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84871號令、考試院106年4月14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600014291號令辦理。
二、前揭函及令修正條文略以,公教人員月退休(撫慰)金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自107年1月1日起改定期每月1日發放,轉知請其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
三、檢附相關條文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