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國民旅遊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第7點規定,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2月24日總處培字第1060038638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休假改進措施,修正重點如下: 四、「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修訂版)」,請國民旅遊卡(http://travel.nccc.com.tw/chinese/)網站/ 最新消息項下,下載參考。
(一)增列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納入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
(二)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交通費用業別,包括交通運輸業及加油站,交通運輸業納入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加油站仍屬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三、另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屬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不追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