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2017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378 行政院修訂「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請查照。 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對照表.doc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