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函,為落實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相關規定,請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定期查核所屬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5日部法一字第1054103148號函辦理。
二、
銓敘部為使公務人員均能遵守服務法有關不得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規定,避免因未諳法令而觸法,業訂定「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請各機關(構)學校於新進人員到職時,請其填寫具結;另現職人員則定期於每年8月進行調查,並由一級機關彙整所屬機關資料,於當年9月25日前將調查彙整表送交本府人事處備查,俾辦理後續追蹤列管事宜。
三、
前揭「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填寫(具結)對象,以服務法之適用對象為主(含政務人員、常任人員、機要人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公立學校職員及兼任行政職教師、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至非屬服務法適用對象是否填寫(具結),請各機關(構)、學校依各該專屬法規本於權責妥處。
四、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及「現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定期調查彙整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