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宣導「酒後不開車」

一、為維政府形象,落實以身作則,重申各機關應於內部公開
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
車」,各級主管並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恪遵相關法令,並
應儘量避免非必要之飲宴應酬,並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
,如確有飲酒,應落實以「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
家」等方式返家,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
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
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二、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