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組

內政部函請協助宣導子女從姓之規定乙案(如附件),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7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20068569A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協助透過LED電視牆或LED字幕機,於102年7月1日
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密集宣導子女從姓之規定,文稿為「
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
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及「年滿20歲成年人得
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