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04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4年9月8日桃教終字第1040062357號函備查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4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二、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11桃教終字第1040057503號函。
貳、目的:
- 培養教師與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
- 加強各級學校師生對多元文化的認識。
- 推展鄉土歌謠教學,落實本土音樂教育。
叁、組織:
-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承辦單位: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民小學。
肆、比賽區別:
- 南區: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新屋區、觀音區、龍潭區。
- 北區:桃園區、蘆竹區、大園區、龜山區、八德區、大溪區、復興區。
伍、比賽組別:
- 團體組(分為南區、北區):
- 國小組: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小學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
- 國中組: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
- 高中職組:就讀於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
- 教師組:任教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教師及退休教師組成之團隊,退休教師人數不得逾全隊三分之一。(得跨校組隊)
- 個人組(不分區):
- 國小組: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小學學生。
- 國中組: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
- 高中職組:就讀於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 社會組:除以上三組之個人,須由代表學校統一報名。
陸、比賽項目:
各組均分下列四類:福佬語系類、客家語系類、原住民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限越南、
印尼、泰國、緬甸與柬埔寨)。
柒、比賽規定:
一、團體組:演唱形式為合唱,每隊可設指揮一人及伴奏若干人,也可無需伴奏,各隊人數以不少於10人,不多於60人為限(含指揮及伴奏),每超過或不足一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指揮及鋼琴伴奏可不限身分,其餘均須由參賽者擔任。
- 福佬語系類、客家語系類之參賽團隊,須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所演唱歌曲之歌詞須以參加組別之語言演唱,曲調須具有鄉土風味且能突顯族群特色;演唱之歌謠,指定曲由本會指定曲中選定,自選曲由參賽隊伍自行決定,惟自選曲演唱時間每首不得超過10分鐘,每超過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
- 原住民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之參賽團隊,須演唱自選曲二首(無須演唱指定曲),自選曲二首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 指定曲與全國鄉土歌謠比賽之指定曲,請參閱104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或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http://www.arte.gov.tw)及本市教育局終身學習科最新消息(http://163.30.76.50/index.php)連結下載104學年度比賽曲譜,由參賽者任選一首為指定曲。
- 伴奏之樂器除大會提供之鋼琴外,若因歌曲特殊需要,得以自行錄製之卡式音樂帶、CD或自備之樂器伴奏。
- 為鼓勵參賽者運用表演元素,演出時可以不使用合唱台,並增加舞蹈、戲劇元素,均不予扣分。
二、個人組:
- 演唱形式為獨唱,可另設伴奏,也可採自彈自唱方式,或無需伴奏。
- 參賽者需演唱自選曲兩首(無指定曲,所有曲目皆開放自選,但報到時,需各影印八份曲譜送大會供評審委員評分參考),歌詞須以參加類別之語言演唱,曲調需具有鄉土風味且能凸顯族群特色;演唱之歌謠,由參賽者自行決定,惟演唱總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每超過一分鐘扣總平均分數一分。
- 伴奏之樂器除大會提供之鋼琴外,若因歌曲特殊需要,得以自行錄製之卡式音樂帶、CD或自備之樂器伴奏。
三、以上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教師及學生身分不分族籍別,不限參加所屬族群之語系類。
四、各級學校得由各校先行舉辦校內比賽,由優勝者參加比賽,或由各校選派參賽。
捌、比賽地點:
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民小學(學生活動中心)。
地址:中壢區林森路95號。(http://www.lses.tyc.edu.tw/)
玖、比賽日期:
104年11月20、21、22日(星期五、六、日),依實際報名參賽隊伍人數安排賽程。
拾、評審委員:
由主辦單位遴聘有關項目之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之,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拾壹、評分標準:
一、團體組:技巧及風格60%;音色20%;指揮及伴奏20%。
二、個人組:技巧及風格60%;音色20%;儀態及伴奏20%。
三、各類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法(各隊最高與最低分均予以去除後,再行平均)。
拾貳、獎勵標準:
以各評審委員平均分數化為等第,依照平均分數之高低分別等第,其平均分數90分以上者為「特優」(但須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評分90分以上),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為「優等」,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為「甲等」,未滿80分者不列入等第。
拾叁、錄取名額:
團體組分區各組第一名且成績達優等以上,錄取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比賽,但第一名不得有同名次,如比賽得分相等時,由該組評審委員討論決定優勝隊伍代表參加全國比賽。
拾肆、獎勵名額
各類組參賽之隊伍或學生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之等第,不限名額,皆予以獎勵。
拾伍、獎勵辦法:
(一)團體組:比賽成績達獎勵標準者,頒發該團體獎狀乙紙(不另外頒發個人獎狀),學生敘獎部份,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1、獲「特優」,參賽師生、指導老師、指揮及伴奏均予以記功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含 校長) 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5人為限。
2、獲「優等」,參賽師生、指導老師、指揮及伴奏均予嘉獎兩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 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3人為限。
3、獲「甲等」,參賽師生、指導老師、指揮及伴奏均予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2人為限。
(二)個人組:比賽成績達獎勵標準者,參賽學生各頒發獎狀乙紙,敘獎部分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指導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私立學校由學校依權責辦理)。
1、獲「特優」,指導老師及伴奏予以記功乙次。
2、獲「優等」,指導老師及伴奏予以嘉獎兩次。
3、獲「甲等」,指導老師及伴奏予以嘉獎乙次。
- 前列敘獎人員之獎勵得視其獲獎項目分別敘獎。
- 各類獎勵人員名單以報名表所載之名單為準,請於報名表詳列指導人員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以免影響應受獎人之權益;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否則不予辦理敘獎。
- 非屬本市公教人員,本府無法辦理敘嘉獎,擬改以獎狀方式辦理,以茲鼓勵。
- 非市屬學校之指導教師,本會函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頒發獎狀,以茲鼓勵,並請相關學校依權責辦理敘獎。
拾陸、報名:
-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4年10月16日止(星期五),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一律以限時掛號函件通訊報名。
三、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林森路95號。 林森國小 訓導處收 電話:03-4579213#311
四、各級學校學生須統一由就讀學校報名參加比賽,團體組比賽各項目每校至多報名一隊,
個人組各項目每校至多報名二名。
五、報名表電子檔(如附件)請Email:104sing@m1.lses.tyc.edu.tw,報名表應經學校相關人員核章,個人社會組請由代表學校核章,由學校統一送件。各組報名統計104年10月23日(星期五)公佈於林森國小網站。
六、凡資料填寫不全或未經學校核章者,一律退件,不予受理報名。
拾柒、抽籤
一、抽籤日期:104年10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時10分。
二、抽籤地點: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民小學二樓會議室。
三、參賽團體若未親自到場抽籤者,由承辦學校工作人員代抽,結果公佈於林森國小網站http://www.lses.tyc.edu.tw
拾捌、附則
參賽單位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 辦理本項活動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准予公(差)假登記,並得支應代課鐘點費。
- 參賽人員、領隊暨指導老師(含指揮及伴奏),在課務自理暨不支應代課鐘點費原則下,准予以公(差)假登記。
- 參賽者需於各場次開賽10分鐘前完成報到手續,逾時以棄權論。參賽者應主動了解賽程進行之情形,未按出場順序出場或經唱名3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各類組參賽成績於賽後公佈。
- 個人或團隊可參加不同類組比賽,並請於報名表上註明。
- 東南亞語系類為本學年度新增類組,限越南、印尼、泰國、緬甸與柬埔寨。
- 比賽進行時,除工作人員外,非參賽人員不得上台。
- 參賽團體及個人應服從本會的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以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 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比賽成績及評審評語於賽後公布。
- 凡參賽教師及學生均需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團隊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一小時內無法補繳驗正(為求時效,可先以傳真相關証明文件),則該教師及學生取消參賽資格不得參賽,如已上台演唱或演奏,由評審會商後酌減該團隊總分。
- 凡比賽曲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十一、比賽中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錄影(錄製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到處換取錄影
證),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應負法律責任。如參賽者反對大會
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並禁
止使用閃光燈拍照,不得任意干擾演唱者。
十二、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本會攝製各項比賽實況與製作光碟、影帶、圖書等相關教材,分送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鄉土歌謠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三、各指定曲請依規定版本演唱及演奏,不得擅自更改,如經舉發或評審委員察覺屬實,由個別評審委員視情節酌予扣分。
十四、同一指導老師不得重複指導兩個以上之參賽團隊,但可跨不同比賽項目指導不同參賽團隊。
十五、供播放卡式音樂帶、CD、MP3之錄放音機,本市主辦之賽會一律由本會提供,不得使用自備之錄音機播放。並請於辦理報到時先將外殼貼有校名與參賽者姓名標籤的音樂帶、CD、MP3,送交工作人員彙辦。
十六、前項送交之卡式音樂伴唱錄音帶,須由參賽者事先調整至參賽曲目之起始處(未按規定,評審委員得酌予扣分)。以錄音帶伴唱,除間奏外,不得出現和聲或歌聲,否則酌予扣分。
十七、演唱時不得使用麥克風。
十八、如有緊急或特殊事項,將於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民小學網站上公布。(http://www.lses.tyc.edu.tw)
拾玖、本實施要點呈報桃園市政府核備後施行,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