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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有關教師任職滿25年,惟未滿50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書之日或同年8月1日疑義
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二、任職滿25年。」第5條第4項規定:「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4項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不堪勝任工作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而言:一、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二、領有殘障手冊者。三、精神耗弱,經公立醫院證明者。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二、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教師或校長依第3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及教育部103年6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79234B號令略以,退休條例第4條之1所稱「特殊原因」,指「家庭突遭變故」、「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或「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而未及於2月1日或8月1日退休生效」,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四、據上,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時,除特殊原因外,應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惟考量教師因病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經學校認定不能勝任職務,已無法繼續從事教職之情形,性質與上開本部103年6月13日令所稱「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之特殊原因相當,並以服務機關出具證明其不堪勝任工作之日期為退休生效日。-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255
轉知市府105年11月10日府教小字第1050259186號函訂定之「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自106年4月5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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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退休公教人員自107年1月1日起月退休(撫慰)金改定期每月1日發放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35014E號函、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及考試院106年1月26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84871號令、考試院106年4月14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600014291號令辦理。 二、前揭函及令修正條文略以,公教人員月退休(撫慰)金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自107年1月1日起改定期每月1日發放,轉知請其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 三、檢附相關條文各1份供參。-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221
轉知修正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辦理。 二、 查旨揭修正條文,前業經教育部以106年4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035014B號令發布,並經本局以106年4月11日桃教人字第1060026326號函轉知貴校(園)在案。以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爰請將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俾使其能妥善調整安排退休經濟生活。-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220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送「該會各項訓練專題研討題目投稿須知」一案,請鼓勵所屬公務人員踴躍投稿,請查照。
一、依保訓會106年5月10日公評字第10622602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旨揭徵稿期間自即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相關訊息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csptc.gov.tw/)「各項訓練專題研討題目徵稿專區」查詢。-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230
轉知臺北市國小多校支援巡迴教師申請他縣市介聘,所遺職缺仍需執行多校支援巡迴教師計畫,請轉知如欲申請106學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該市國小服務者,應轉知審慎考慮,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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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局函請各校提交107年退休申請,以編列當年度退撫經費案,請符合資格且有意願者於106年5月18日前將申請表送人事室
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6年5月8日桃教人字第1060033556號函辦理, 有退休意願教師請先檢視是否符合退休資格: 一、 自願退休:1、年資滿25年。2、年資滿5年,年滿60歲 3、年資滿25年,年滿55歲。 二、 其他事由(請參閱來函) 請於106年5月16日(二)中午前檢附相關證件至人事室辦理,請檢附全部經歷證件影本並長尾夾夾成冊,正本驗後歸還: (一)畢業證書:含初任教職及其以後之歷次學歷。 (二)合格教師證書。 (三)軍職年資證明:含退伍令、大專集訓證書、專業訓練結業證書等。 (四)經歷證明文件: 歷次派令或歷次聘書(包括兼職聘書)、歷次敘薪通知書(含初任、提、改敘)、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書,每段服務經歷請先按 a.派令、b.敘薪通知書(含初任、提、改敘)、c.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書、d.聘書等順序,再依各段實際服務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註:若有追溯起聘日,需檢附教育局核准之公文。 (五)歷年考績考核通知書 (六)如具備教育人員、軍職等以外之年資者,依其性質檢附相關經歷證明文件,如: 1、公務人員年資: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考試錄取分發函、歷次派令、歷次銓審函、服務或離職證明書、歷年考績通知書。 2、雇員年資:應檢附派令及任職期間之歷年考成通知書(或檢附服務(離職)證明,證明書應敘明:a、進用依據-雇員管理規則、b、離職時未領取退(離)職給與或資遣費)。 3、具84年6月30日以前約聘人員年資者,應檢附銓敘部登記備查函。 三、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同仁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07年8月1日為原則。- 緊急通知 | 人事主任 | 人氣: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