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以,新制退撫給與支領紀錄查詢系統已正式上線,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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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320
  • 函轉本(106)年度第2次公務員兼職查核資料已上傳至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以下簡稱查核平台),請依規定辦理查核,轉請查照。

    一、依據銓敘部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642836631號函辦理;並檢送原函影本1份。 二、茲以銓敘部前於本年8月辦理本年度第2次兼職查核,公務員身分證號與商工登記及設籍課稅營業人資料之比對重複者,相關資料業已上傳至查核平台。另該部審酌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擬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已不敷使用,爰於查核平台增列「兼任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如:員工消費合作社、大廈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職務等)、「依法令設立營業稅籍並無經營商業事實」、「獨資或合夥」三種態樣。請貴機關至查核平台辦理複查,如經查知違反規定者,請依法查處,並將處理情形登錄之。 三、查核平台所取得之資料敏感,請各機關審慎使用,避免外洩,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請各機關人事人員如實維護人事資料,以確保查核對象資料之完整性。 四、為避免公務員於定期查核期間違法經營商業,爰請貴機關(學校)要求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自行檢視(具結)有無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394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106年12月13日會銜修正發布,請查照

    旨揭規定係因應106年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修正及涉訟輔助制度之實際需要,故針對涉訟輔助要件、各機關審查機制、追繳輔助費用及重行申請涉訟輔助期限等規定通盤檢討,相關修正對照表、總說明及發布令,已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法規輯要」專區(http://www.csptc.gov.tw)項下,請自行參考運用。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583
  • 轉知行政院核定107年及108年「國民旅遊卡」制度,維持現行休假補助費新臺幣8,000元限用於觀光旅遊之規定

  • 函轉教育部「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修正發布令1份如附件,請查照。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520
  • 桃園市政府員工卡特約廠商台灣大哥大電信優惠方案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591
  • 交通部觀光局業輔導台灣觀巴協會結合臺灣鐵路管理局推出「Train-Bus台灣觀巴旅遊護照」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643
  • 轉知市府客家事務局有關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規定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644
  • 有關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3條第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用事宜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492
  • 本府106年員工子女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420
  • 本校106學年度(延長病假)代理教師甄選第1招無人報名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417
  • 桃園市蘆竹區頂社國民小學106學年度(延長病假)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605
  • 本校106學年度第一次代理教師(第1次招考)甄選結果公告

      正取 :謝明君、李岱玟 正取人員請於106年7月25日(星期二)  上午8時至12時至本校辦理報到,並攜帶以下證件: (1)繳交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及大頭照相片電子檔。 (2)眷屬如有需加健保者亦請檢附相關證件。 (3)如曾有桃園市代理教師敘薪有案之敘薪通知書,請攜帶正本以利後續辦理敘薪事宜。 (4)正取人員未依限報到者,或未於106年8月24日前繳交合格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本校得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579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234
  • 轉知女性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須檢附之醫療證明一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79611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第13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2日以上之病假、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三、有關女性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以及成功受孕後,如因安胎須治療或休養而申請延長病假者,須檢附之醫療證明,亦比照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辦理。
    • | 人事主任 | 人氣: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