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調查一案,請查照
申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請種類:
1.服務屆滿10年者。
2.服務屆滿20年者。
3.服務屆滿30年者。
4.服務屆滿40年者。
(二)資格:
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107)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且成績優良者。
1.所稱「連續服務」:自任職之當月起(含月底),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算月不算日)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2.所稱「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1)曾有記過處分而為功過程度相當之記功(或累積嘉獎3次)相為抵銷者,仍不符合獎勵辦法之規定,宜順延辦理至其最近10年內未有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紀錄再予請獎。
(2)若受獎前或受獎後3年內因受記大過以上之行政處分、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7款情事者,應撤銷之。
(3)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指四條三款留支原薪),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或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指延長病假),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10年成績優良年資。
(4)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該年(10.20.30.40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5)因患重病請延長病假,致考列4條3款之服務年資,因視其最近10年考核結果而定,考列4條3款之服務年資若非為最近10年內,則可視為服務年資;若為最近10年內,則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10年成績優良年資。
(6)非因患重病請延長病假,致考列4條3款之服務年資,因視其最近10年考核結果而定,考列4條3款之服務年資若非為最近10年內,則可視為服務年資;若為最近10年內,則應重新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20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7)因留職停薪致考列另予成績考核之年資,若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得合併視為服務年資,並以其是否為最近10年考核結果而定。
3.請頒年資含服役年資,但指公教人員應徵入伍經保留底缺,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4.軍職年資,如非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不予採計。
5.代理教師年資,依教育部96年5月3日台人二字第0960046905C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曾任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算月不算日),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可併計。
6.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但前、後年資視為連續),帶職帶薪年資可併計。
7.辭職進修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教職未曾中斷者,除進修期間年資不計外,進修前、後年資視為連續。
8.任教「前」充任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當時應取得教師資格),如其轉任年資銜接,得併計。
9.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
二、經本室初步統計名冊如下:
1.服務正好屆滿10年者:無
2.服務正好屆滿20年者:無
3.服務正好屆滿30年者:無
4.服務正好屆滿40年者:無
三、請各位老師確實檢視自身任教年資2.若有漏列或疑問者請務必於107年2月12日前向本室查詢。
3.推薦表(如有私校年資,應另附私校考核證明),推薦表請索取或下載,填妥後並檢附經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於107.2.12前送交本室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