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107年至110年「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經公開徵選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選賡續承作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7年5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7004164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原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土地銀行)依約承作至107年6月30日止,經人事總處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土地銀行獲選接續為公教同仁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107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為期3年。 三、本貸款係徵選最優惠貸款條件之金融機構,轉介予公教     員工,貸款資金由承作金融機構自行籌措,利息則由借款人全額負擔,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借款約定書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人事總處及本府不負貼補之責並不涉入處理,本貸款係由土地銀行負貸款風險,依借款人各項條件評估其貸款額度及還款期限,爰土地銀行就本貸款具有最終准駁核貸權。 四、有關本貸款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請洽土地銀行各分行,查詢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洽詢電話:02-2314-6633或0800-23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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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落實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含市立幼兒園)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428
  • 本市「桃園市具行政專長教師人才資料庫」操作手冊1份,請查照。

    為提供各校徵求本市具行政專長教師之平台,本局委託青溪國小建置旨揭資料庫,提供人才需求訊息,請有需求之學校及教師至資料庫(網址:http://people.csps.tyc.edu.tw/)登錄資料,另本資料庫僅供學校及有意願登錄之教師參考運用。 三、檢附操作手冊1份,如就該系統操作有相關疑義,請逕洽青溪國小教務處洪啟芳主任,連絡電話:3347883分機210。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392
  • 督促各級學校應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僱用或特約護理人員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之規定,以維護勞動權益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487
  • 107年「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已置於人事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下載參考。

    • | 人事主任 | 人氣:425
  • 轉知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

    一、 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旨揭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 三、 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636
  • 108年退休教師及公務員調查案,如有意願請於107.4.17前向人事室表件登記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412
  • 轉知104年在職臨時人員增給7天補休疑義,市府人事處訂定Q&A(問答資料)1份,並置於市府人事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請查照自行上網查閱。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265
  • 函轉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427
  • 函轉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解釋令1份,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374
  • 檢送「桃園市政府107年度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歡迎多加運用

    • | 人事主任 | 人氣:227
  • 公務人員協會訂於107年4月23日(星期一)辦理「小資理財,人生可以自由自在」專題講座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280
  • 轉知「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申請公餘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生效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466
  • 107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調查一案,請查照

    申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請種類: 1.服務屆滿10年者。 2.服務屆滿20年者。 3.服務屆滿30年者。 4.服務屆滿40年者。 (二)資格: 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107)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且成績優良者。 1.所稱「連續服務」:自任職之當月起(含月底),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算月不算日)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2.所稱「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1)曾有記過處分而為功過程度相當之記功(或累積嘉獎3次)相為抵銷者,仍不符合獎勵辦法之規定,宜順延辦理至其最近10年內未有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紀錄再予請獎。 (2)若受獎前或受獎後3年內因受記大過以上之行政處分、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7款情事者,應撤銷之。 (3)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指四條三款留支原薪),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或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指延長病假),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10年成績優良年資。 (4)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該年(10.20.30.40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5)因患重病請延長病假,致考列4條3款之服務年資,因視其最近10年考核結果而定,考列4條3款之服務年資若非為最近10年內,則可視為服務年資;若為最近10年內,則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10年成績優良年資。 (6)非因患重病請延長病假,致考列4條3款之服務年資,因視其最近10年考核結果而定,考列4條3款之服務年資若非為最近10年內,則可視為服務年資;若為最近10年內,則應重新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20年時,始得請頒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7)因留職停薪致考列另予成績考核之年資,若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得合併視為服務年資,並以其是否為最近10年考核結果而定。 3.請頒年資含服役年資,但指公教人員應徵入伍經保留底缺,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4.軍職年資,如非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不予採計。 5.代理教師年資,依教育部96年5月3日台人二字第0960046905C號令修正發佈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曾任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算月不算日),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可併計。 6.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但前、後年資視為連續),帶職帶薪年資可併計。 7.辭職進修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教職未曾中斷者,除進修期間年資不計外,進修前、後年資視為連續。 8.任教「前」充任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當時應取得教師資格),如其轉任年資銜接,得併計。 9.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 二、經本室初步統計名冊如下: 1.服務正好屆滿10年者:無 2.服務正好屆滿20年者:無 3.服務正好屆滿30年者:無 4.服務正好屆滿40年者:無 三、請各位老師確實檢視自身任教年資2.若有漏列或疑問者請務必於107年2月12日前向本室查詢。 3.推薦表(如有私校年資,應另附私校考核證明),推薦表請索取或下載,填妥後並檢附經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於107.2.12前送交本室辦理後續事宜。
  • 轉知107年起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撫卹金發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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