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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人事室 | 2013-06-17 | 人氣:629

一、公務機關因受理民眾陳情請願因而取得民眾個人資料,應
予審慎處理、利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如有侵害
當事人權益,該機關恐需負擔賠償責任。是以,該署編撰
「公務機密維護錦囊第4號~烏龍露個資,洩密又挨告」供
參。
二、另公務機關多為開放場所,常有民眾或廠商前來洽公,雖
有保全定時巡邏及監視錄影系統,仍難以鉅細靡遺兼顧所
有角落,稍有不慎,易遭宵小有機可乘。爰該署編撰「機
關安全維護錦囊第4號~『竊』中要害,小心為上」,提醒
同仁維護機關安全。
三、前揭案例業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首頁/下載專區/維護錦囊,
提供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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