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係自行以街頭藝人身分或與他人約定以街頭藝人身分從事藝文活動,需未具「經常」、「持續」之性質,且均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尊嚴未有妨礙,始得為之。
有關公務員兼職兼課應「事前」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除有事實上之不能外,事後補請恐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