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50118657號函訂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前項情形,主管人員如有監督考核不周之事實,各機關得依違失情節輕重,依本府獎懲要點相關規定,予以適當懲處。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對於所屬員工酒後駕車另定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