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跑馬燈區塊

公告 幹事 - 人事室 | 2016-05-31 | 人氣:439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50118657號函訂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團隊良好形象,貫徹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 各機關員工酒後駕車,應按其情節輕重,依附表所定之懲處基準核予懲處。

前項情形,主管人員如有監督考核不周之事實,各機關得依違失情節輕重,依本府獎懲要點相關規定,予以適當懲處。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對於所屬員工酒後駕車另定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 約聘(僱)人員因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應予解聘(僱)。
  • 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因酒後駕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 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則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單位主管。
  • 1) 380079100y0000000_0118657+a0c_di.pdf
  • 2) 380079100Y0000000_0118657+A0C_ATTCH1.doc
  • 3) 380079100Y0000000_0118657+A0C_ATTCH2.doc
:::
迷你月曆
一起學成語
ㄌㄠ ˇ ˋ ㄋㄥ ˊ ㄐㄧㄝ ˇ
嫗,老婦人;形容詩文的淺顯易懂。
more...
好站連結
點選開新視窗看原始圖檔
營養午餐菜單
展開 | 闔起
名人小語
◎ 不要小看自己,因為人有無限的可能。

證嚴法師

參訪人數
今天:
昨天:
總計: 859268592685926859268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