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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辦理「107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推廣活動」

    主旨:有關教育部辦理「107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推廣活 動」一案,請公告周知,並同意核予教師公假登記出席,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22日臺教師(一)字第1070187503號 函辦理。 二、本案為推展學生創意戲劇比賽效益,教育部邀請「106學 年度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決賽」特優團隊示範演出暨相 關經驗分享及知能講座,以期落實藝教推廣及觀摩交流, 並提供師生學習的機會及民眾觀賞優質演出活動之效益。 三、旨案活動共辦理2場次,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北區場次: 1、日期:107年11月14日(星期三)上午8時40分至下午4 時20分。 2、地點:新北市四號公園文創演藝廳(新北市中和區中 安街85號B1,國立臺灣圖書館B1)。 3、活動內容: (1)特優團隊3隊示範演出暨經驗分享及學者專家回饋 。 (2)講座一及講師:「創意X故事X學生 = ?」,新北 市私立南強工商簡嘉彥教師(榮獲三冠王特優團隊教 師)。 (3)講座二及講師:「創意戲劇不可不知的一二事」, 九歌兒童劇團黃翠華團長(曾任歷屆決賽評審)。 (二)南區場次: 1、日期:107年10月24日(星期三)上午8時40分至下午4 時20分。 2、地點:國立新港藝術高級中學演藝廳(嘉義縣新港鄉 藝高路1號)。 3、活動內容: (1)特優團隊3隊示範演出暨經驗分享及學者專家回饋 。 (2)講座一及講師:新藝高的音樂劇─「光的孩子」, 臺中教育大學黃美雅講師。 (3)講座二及講師:「創意戲劇不可不知的一二事」, 偶偶偶劇團孫成傑團長(曾任歷屆決賽評審)。 四、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林小姐, 聯絡電話:02-23110574分機114。 五、檢附旨案比賽推廣活動實施計畫1份。
  • 轉知「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核定本)1份,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07年10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17939號函辦理。 二、有關代理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請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1點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及行政院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555
  • 轉知-幸福國小辦理「桃園市107年度加強各校教職員及家長特教知能研習」,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教特字第1070066355號函辦理。 二、研習講師:謝月香校長。 三、研習主題:特殊教育-十二年國教課綱宣導。 四、研習對象: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教職人員、特教教師、教師助理員及對該主題有興趣的家長,約70~80人。 五、研習時間:107年10月24日(星期三)下午13:30起。 六、研習地點:幸福國小4樓禮堂。學校地址:桃桃園市龜山區頂興路115巷20號。 七、報名事宜:請於10月24日(三)12:00前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https://special.moe.gov.tw/)研習報名/開啟查詢/輸入關鍵字:幸福國小查詢並報名。 八、全程參與者核發研習時數3小時,本市教師在不影響課務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並依各校情形准予公 (差)假登記。
  • 轉知-山腳國小辦理107年度教育優先區親職教育講座,敬請踴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6年12月28日桃教小字第1060106960號函辦理。 二、時間:107年10月26日(星期五)晚上7:00~9:00。 三、地點:本校視聽教室。 四、主題:先懂孩子,再懂教。 五、講師:徐權鼎 作家。 六、教師請至「桃園市教師專業發展研習系統」─「山腳國小」報名,全程參與者核予2小時研習時數。 七、研習備有茶水供應,為響應環保,當日請自備環保杯具。 八、本校無提供汽車停車位,請出席人員以大眾交通工具或機車代步。 九、本案聯絡人:山腳國小輔導室,電話03-3241884轉512
  • 轉知-教育部補助國立清華大學107年度辦理特殊教育研習活動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清華大學107年10月11日清南大師培字第1079006407號函辦理。 二、旨揭研習訊息如下: (一)12年國教特殊需求領域融入-語文科、數學科、注意力、社會技巧、職業教育學習策略研習: 1、辦理時間:107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上午9時至下午16時10分,共5場次。 2、研習對象:國中小學特教教師、普通班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師及普通班教師參加,每場次約計50人。 (二)評量工具研習(學前教育階段): 1、辦理時間:107年12月8日至9日,上午9時至下午16時10分。 2、研習對象:學前特教教師及普教教師參加,約計50人。 三、本案參與人員研習期間之核假,由服務學校逕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卓處。 四、檢送旨揭研習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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