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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有關家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罰則,應優先適用第97條或第102條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11年7月19日桃社兒字第1110064397號、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13日衛部護字第1111440624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8564號函辦理。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遺棄、身心虐待、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機會、強迫性交等15款不當對待行為。另依同法第97條、第102條規定略以,任何人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應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應命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97條處以罰鍰, 不接受或拒不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三、 旨揭罰則適用之疑義,依據兒少法立法精神與法條意旨,係基於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有照顧、保護兒少的責任,也是兒少最親密、賴以生活的重要他人,爰藉由親職教育增進家長教養照顧子女之能力,進而改善親子關係,更能有效保障兒少之權益等,爰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項之行為人為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同法第102條,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依限完成者則免依第97條處以罰鍰;惟家長未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或其拒不接受、不完成時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第102條第3項裁處罰鍰,促使其履行親職教育外,亦可依第97規定進行裁罰。 四、 倘貴校辦理中輟生追輔有旨揭疑義情形時,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五、 副知本府社會局,請貴局視個案實際訪視評估結果,援引上開裁罰基準辦理。 -
有關大崗國小辦理「桃園市111年度加強各校教職員及家長特教知能研習」,請鼓勵所屬教師、家長及教師助理員踴躍報名參加,請 查照。
桃園市龜山區大崗國民小學 函 地址:33373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20鄰大湖一路175號 承辦人:特教組長 杜侑庭 電話:03-3282457-611 電子信箱:yotindo0808@gmail.com 受文者:桃園市蘆竹區頂社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 崗小輔字第111000491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校辦理「桃園市111年度加強各校教職員及家長特教知能研習」,請鼓勵所屬教師、家長及教師助理員踴躍報名參加,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3月1日桃教特字第1110014974號函辦理。 二、 主題:與星星接軌:特殊生的個別輔導及班級經營。 三、 日期:111年8月26日(五)上午9:00-11:00。 四、 講師:星星碼頭-陳思帆治療師。 五、 研習對象:本市各校教職員工、教師助理員及相關教育人員參加,惟本校所屬教職員工及家長優先報名。 六、 研習方式:線上研習(google meet) ,代碼:ygf-vzqw-ioy (請老師們提早15分鐘登入,以利核發時數)。 七、 報名方式:請於111年8月26日(星期五)前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https://special.moe.gov.tw/study.php) 研習報名-點選縣市(桃園市)-年(111)學期(上)登錄單位(大崗國小)報名。 八、 全程參與者核發研習時數2小時,本市教師在不影響課務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請准予公(差)假登記。 九、 如有疑義請洽本校特教組長,電話:3282457分機616。- 研習通知 | 人氣: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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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補助中原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暨特殊教育中心辦理2場次特殊教育知能研習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林曉彤 電話:03-3322101#7583 電子信箱:admkatie@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蘆竹區頂社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 桃教特字第111006744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六 (376735100E_1110067442_ATTACH1.pdf、376735100E_1110067442_ATTACH2.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補助中原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暨特殊教育中心辦理2場次特殊教育知能研習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中原大學111年7月21日原研字第1110002535號函辦理。 二、 旨揭研習場次訊息如下: (一) 創造性藝術治療在特殊教育之應用與實務─舞動,敘說身體的故事 1、 時間:111年8月16日(星期二)上午8時50分至下午4時10分 2、 地點:中原大學全人教育村南棟2樓207教室 3、 講師:臺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徐菁蓮秘書長 (二) 主題式個案輔導─認識特別的星星,談自閉症與亞斯伯格症 1、 時間:111年8月17日(星期三)上午8時50分至下午4時10分 2、 辦理方式:採用Google Meet線上視訊軟體 3、 講師:王意中心理治療所王意中所長 三、 本案詳細內容請參閱各場次研習實施計畫,請依各計畫所訂報名日期至教育部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 (https://special.moe.gov.tw)報名(請點選研習報名/大專特教研習),全程參與者將核發研習時數證明。 四、 本案參與人員研習期間之核假,由服務學校逕依「教師請假 規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卓處。 五、 倘有相關問題,請洽承辦人李欣芸,聯絡電話03-2656751。 六、 檢附旨揭研習場次實施計畫各1份。- 研習通知 | 人氣: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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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兒童及少年保護防護計畫
函轉本府社會局辦理111年「暑期兒童及少年保護防護計畫 」相關宣導資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11年7月21日桃社兒字第1110066126號函辦理。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43條規定略以,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及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同法第2項亦強調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以避免兒少接觸不良社會環境,並揭櫫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有害身心健康物質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先予敘明。 三、 復依本法第91條規定略以,倘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 四、 為強化兒少暑期期間防護,降低不良環境對兒少影響,請貴校運用各式管道落實旨案宣導。 五、 檢送相關宣傳圖卡1份。 -
轉知臺北市立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辦理特教實務進階研習相關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林曉彤 電話:03-3322101#7583 電子信箱:admkatie@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蘆竹區頂社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 桃教特字第111006445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五 (376735100E_1110064454_ATTACH1.pdf) 主旨: 轉知臺北市立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辦理特教實務進階研習相關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立大學111年7月13日北市大殊字第1116018240號辦理。 二、 旨揭研習訊息如下: (一) 主題:攜手共榮—教師助理員與班級經營 (二) 時間:111年8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10分。 (三) 地點:臺北市立大學勤樸樓1樓C115教室(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1號)。 (四) 講座:洪薇雲教師助理員、孫莞茹老師、楊素玫老師、潘婉茹主任。 三、 依各計畫所訂報名日期至全國特教資訊網(https://special.moe.gov.tw/study_three.php?id=566333)報名(請點選研習報名/大專特教研習),全程參與教師將於全國特教資訊網核發研習時數證明。 四、 本案參與人員研習期間之核假,由服務學校逕依「教師請假 規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卓處。 五、 檢附旨揭研習計畫,另亦公告於報名網頁。- 研習通知 | 人氣: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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