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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之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防疫期間及請假出國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公務人員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因應措施如說明,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為因應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簡稱武漢肺炎)疫情,本府各級機關(構)同仁如於防疫期間請假出國,請依說明辦理 *局為體恤各校參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是類人員防疫期間加班補休時數計算,放寬得不以「時」為單位,結算區間得依學校排班規劃彈性處理,並追溯自實際防疫工作開始計算 *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
具多重通報身分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含退離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渠等通報處理原則如下: (一)現職人員具多重通報身分者,赴陸返臺後通報表送交現職服務機關;若其原退離職列管服務機關有瞭解通報之需要時,得進行必要之查報,或由機關間相互進行通報資訊分享等行政協處。 (二)退離職人員(無現職)具多重通報身分者,應向退離職最後一個列管機關送交通報表,倘遇有送交通報機關管制期屆滿之情形,則依次向前一個列管且仍保有管制期間之機關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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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延長寒假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又各級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教職員亦得依前開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級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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