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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將於109年9月27日辦理109年桃園市蘆竹區籃球社區聯誼賽活動
一、目 的:為提倡國民動態休閒活動培養國民終身運動習慣,且有別於傳統競技 項目,活動以趣味化分組、樂趣化、創意活動內容,並結合地方特色、 觀光產業、地方企業等,以鼓勵國民參與運動,提昇國民生活品質。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三、承辦單位:桃園市蘆竹區體育會 四、協辦單位:桃園市蘆竹區體育會籃球委員會 五、活動地點:蘆竹區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 六、活動時間:109年09月27日(星期日)09:00~15:00 七、辦理方式:參賽組別: ⑴國小男子、女子組:民國96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以身分證為憑)。 ⑵國中男子、女子組:民國93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以身分證為憑)。 ⑶高中男子、女子組:民國90年09月01日以後出生(以身分證為憑)。 ⑷社會男子、女子組:不限年齡。 ⑸機關團體組:機關學校企業之成員(職工),不限年齡 八、參與對象、人數:500人 九、報名辦法: (1)本次賽事每隊球員報名至少3人至多4⼈;且需登錄於報名表中,未登錄者不得出賽。 (2)個人資料保護法:依個資法規定,填報之個人資料,表同意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3)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9年9月15日(星期二)止。 (4)聯絡人:桃蘆體總幹事胡文彬;電話:0915-881246(LINE ID 0915-881246)。 (5)上「BeClass線上報名系統」(https://is.gd/wqQ91g)填報。 (6)報名完成將收到線上報名自動通知信函(E-Mail)。 十、活動行銷宣傳方式:Face Book,網站,文宣,宣傳布條。 十一、預期成效:透過3對3籃球賽帶動蘆竹區籃球的風氣。 十二、開幕典禮:109年09月27日(星期日)08:20報到 09:00開幕。 十三、獎勵:⑴報名參賽者(需參加開幕)贈餐盒一份。 ⑵各組選拔前三名,並頒發各組冠軍、亞軍、季軍獎盃及獎牌。另(社區組)各組別之前三名得由承辦單位報送參與社區聯誼總決賽(須設籍於本區,若為跨區隊伍,則依順位遞補之)。 十四、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承辦單位報請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核定後修訂之。- 公告 | 彭韻 | 人氣: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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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推展校園在地化防災教學模組」(教學設計及執行成果)徵集實施計畫
一、本局109年6月24日桃教體字第1090056155號函諒達。 二、本案活動相關資訊如下: (一)參加對象: 1、本市109年度執行防災校園基礎建置計畫學校(名單如附件)為必要參加學校,請務必報名送件。 2、本市中小學教師及防災教育輔導團成員鼓勵報名參加。 (二)參賽規定:每件教案之參賽人數以4人為限(須同校),作品主題及內容需符合防災教育相關議題,以一至九年級(任選)適用為原則,教學時間至少須達四節課設計。 (三)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9年9月25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逕送蚵間國小教導處徐良煥主任收(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四)獎勵: 1、特優(2案):核予嘉獎1次,著作積分0.1分,每案頒發稿費新台幣5,000元。 2、優等(3案):核予獎狀1紙,著作積分0.1分,每案頒發稿費新台幣3,750元。 3、甲等(5案):核予獎狀1紙,著作積分0.1分,每案頒發稿費新台幣3,000元。 4、以上得獎著作由二人以上合作者,稿費及著作積分給分依作者人數平均之。其核發依「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分審查要點」辦理。 5、稿費依實際教案字數覈實計算,上述所列為各獎項最高稿費支領額度,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三、檢附本案實施計畫1份,倘有相關疑問請逕向蚵間國小教導處徐主任諮詢,電話:03-4768413分機21。- 公告 | 彭韻 | 人氣: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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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9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課程推動工作-課程與教學輔導組-綜合活動領域輔導群」之「反霸凌、消費者保護、勞動教育」議題融入領域教材教法設計徵選實施計畫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09年9月7日師大公領字第1091023040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教師能運用素養導向課程思維之概念,設計綜合活動領域教學方案,以彙集編製優良素養導向教學示例,擴展推廣效益,爰辦理旨案計畫。 三、參選資格:公私立國中小學現任教師及實習教師。 四、報名收件方式: (一)收件日期:109年12月21日至110年1月4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收件方式:於收件日期內,以書面方式將參選作品限時掛號郵寄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葉彤小姐(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公告 | 彭韻 | 人氣: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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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109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949605491號令一案,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9年8月20日桃人考字第1090004493號 函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9496054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以下簡稱非營利團體)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經權責機關許可。 三、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係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稱非營利團體,公務員兼任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職務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至認購社股限制部分,因與服務法規定無涉,爰應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又公務員雖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社員代表,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百分之五,且不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等職務。 四、另銓敘部90年12月12日90法一字第2091802號書函規定,依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以下簡稱青果合作社)章程規定之社員及社員代表資格條件觀之,社員及社員代表應負共同運銷之義務,為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經營商業,公務員應不得為之,爰青果合作社雖屬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稱之非營利團體,惟其入社資格已違反服務法第13條經商禁止之規定,公務員自無從經權責機關許可而加入青果合作社,併予敘明。-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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