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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海洋教育創新教學優質團隊選拔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110年3月25日第1100030256號函辦理。 二、 旨揭實施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 目的:獎勵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將海洋教育議題融入各領域教學,鼓勵教師跨校、跨領域共組教師社群,並以創新式教學提升學生海洋教育素養為目標。 (二) 對象: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校以以團隊為限(跨校團隊不受此限);每1團隊應由3位(含)以上教師組成(最多不超過6位)。 (三) 徵選組別(各組分別評選):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 (四) 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10年7月14日(星期三)止(郵戳為憑),由各縣市推薦報名者依教育局(處)之截止日期為主。 (五) 報名方式: 1、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所轄公私立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機關依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各組分別推薦1至10個團隊。 2、 自行報名: (1) 本署管轄之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之教師團隊。 (2) 跨校團隊。 (六) 評選項目(共五項):包含團隊運作模式與歷程、教學理念與創新教學模式介紹、教學活動設計與歷程、與校內外海洋資源整合之情形、學生素養學習成效評估。 三、 獎勵方式: (一) 各組特優3至5隊、優等5至10隊、佳作若干隊(得視參賽作品數量及品質,並依評審決議增減獎項名額),其成員每人頒發海洋教育創新教學績優團隊獎狀乙紙,得由所屬機關依權責予以核實敘獎鼓勵。 (二) 經評選獲獎特優之團隊另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薦送於「教育部海洋教育推手獎-課程教學團隊獎」頒獎典禮中進行表揚,並頒發獎座乙座。 四、 相關活動訊息請參閱臺灣海洋教育中心網站:https://reurl.cc/qmREqR,或洽本中心吳佩珊(02)-2462-2192轉1248。- 公告 | 彭韻 | 人氣: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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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及該所屬機關110年聯合舉辦「相遇營建‧犇向幸福」未婚聯誼活動案
旨: 檢送內政部及該所屬機關110年聯合舉辦「相遇營建‧犇向幸福」未婚聯誼活動實施計畫及行程表,請鼓勵未婚同仁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內政部110年4月26日內授營人字第1100807435號函辦理。 二、 為讓未婚同仁能拋開羞澀、敞開心胸,與異性有良性互動交流的機會,藉以尋覓良緣,爰辦理旨揭活動。 (一) 活動日期、地點及費用: 1、 第1梯次:110年7月4日(星期日)桃園地區,桃園觀音向陽農場、大溪木博物群,費用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700元。 2、 第2梯次:110年7月11日(星期日)臺南及高雄地區,烏山頭湖境渡假會館、壽山國家自然公園遊客中心,費用每人1,700元。 3、 第3梯次:110年7月18日(星期日)臺北地區,天溪園生態教育中心、陽明書屋,費用每人1,680元。 4、 第4梯次:110年7月25日(星期日)苗栗地區,蓬萊生態農場南庄館接待中心、南庄老街,費用每人1,700元。 5、 第5梯次:110年8月8日(星期日)臺中地區,花露休閒農場、臺中都會公園,費用每人1,700元。 6、 第6梯次:110年8月22日(星期日)臺南地區,台江國家公園遊客中心、臺江美食棧、漁光島,費用每人1,700元。 7、 第7梯次:110年9月12日(星期日)宜蘭地區,香格里拉冬山河度假飯店、羅東林業文化園區,費用每人1,700元。 (二) 參加對象:現任職政府機關(構)、學校、民間團體及民間企業年滿20歲以上正職未婚者。 (三) 報名時間: 1、 第1梯次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13日止。 2、 第2梯次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20日止。 3、 第3梯次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27日止。 4、 第4梯次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4日止。 5、 第5梯次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18日止。 6、 第6梯次自即日起至110年8月1日止。 7、 第7梯次自即日起至110年8月22日止。 (四)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三、 活動詳情請見該活動實施計畫或至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pami.gov.tw,最新消息/活動新訊)查詢,如有疑義請逕洽貳叁公關顧問有限公司(02)2257-0311或承辦人陳先生(02)8771-2436。 -
轉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機制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第131條,業經考試院110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之政策,考試院於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旨揭施行細則,其中第7條針對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機制,又第131條明定上 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三、公務人員於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同年4月1日以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應自服務機關收受本 函之日起3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選擇之申請,請各機關儘速轉知渠等並協助依限提出選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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