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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桃園市蘆竹區頂社國民小學 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12.5.29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桃園市蘆竹區頂社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     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                 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                     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                 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                             一,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守候、尾隨、威脅、辱罵、電話、傳                             真、電子通訊、網路干擾、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等,造成被害人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括不同學校                                         間所發生者。              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運動協助                       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                       研究之人員。            2、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動於協助學校事務之                           志願服務人員。            3、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                     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三、為防治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     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四、本校除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外,以提升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尊重他人與     自己或身體上自主之知能,實施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         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         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及校內外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         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之家庭聯絡簿。   (四)鼓勵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         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跟蹤騷擾、         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五、落實防治課程,教材等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     下列事項:   (一)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       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       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六、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     教導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級任老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七、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輔導室負責,     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四)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五)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八、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     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     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另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     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述相關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九、學校應於知悉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上級機關通報,     教導處應循校安系統向本市教育局通報;輔導室應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書面或網路通報桃園     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另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學生「跟蹤騷擾、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時通知教導處,實施校園安全危機處理。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     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十、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教導處申請調     查。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教導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     申訴或檢舉加害人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本市教育局申請調查之。 十一、申請(檢舉) 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檢舉)人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校教導處提出:      1、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就學之單位或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         聯絡電話、申請日期。      2、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      3、事件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本校教導處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         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口頭申請,並於二         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十二、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教導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二)教導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       舉)。 (三)教導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       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       位。     (四)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           明理由,向本校教導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           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由教導處接獲申復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           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        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        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        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        供相關資料。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        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        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        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八)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        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        一人代理之。 (十一)調查報告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         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二)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         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         復。 (十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         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四)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         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教導處申復。 (十五)教導處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十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之。 (十七)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         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八)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         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         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         定之。 (二十)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         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校為校園跟蹤騷擾、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  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十一)為保障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         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二)本校輔導室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           必要之協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 (二十三)輔導室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暨本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並依           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十三、校園跟蹤騷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四、本防治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及校務會議提案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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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頂社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桃園市蘆竹區頂社國民小學111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111年08月31日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及本校行事曆。 二、實施目標: (一)建立正確性別平等觀念: 1.培養學生學習不同性別相互尊重之平等觀念,以建立平等和諧的性別平等社會。 2.協助學生認識不同性別身心特質,建立健全之性別平等觀念。 (二)厚植性別平等教育資源: 1.認識及善用社會資源。 2.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 (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宣導 1.瞭解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常識。 2.學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技巧。 三、實施原則: (一)各班級教師融入各科教學課程實施。 (二)運用兒童週會、導師時間或邀請校外團體、講師進行觀念宣導。 (三)依學年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防治教育課程。 四、實施時間: 五、實施內容: 工作要項 執行方式 工作單位 實施時間 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為本校常設組織,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實施   項目、研擬實施計畫。 2.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輔導主任兼任執行   秘書,委員有本校處室主任代表、導師代   表、職員工代表、家長代表等七名擔任委   員,負責執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各項工   作。 輔導室 每學期至少一次會議 規劃各年級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教學內涵 1.蒐集性別平等教育、性教育(保護自己、   尊重他人)、防止性侵害(性騷擾、性霸   凌、性剝削)之相關教材及參考教材教   法。 2.配合輔導活動教學研發相關教材。 3.融入各領域、輔導活動、團體活動、   導師時間或彈性應用時間進行教學。 輔導室 教導處 全體教師   經常辦理 學生宣導活動 1.邀請校外人士專題宣講或話劇演出。 2.配合社會新聞、時事或偶發事件,進行   隨機教學,指導學生應變能力。 3.性別平等宣導月系列活動。 4.辦理性別平等宣導繪畫比賽。 5.性別平等法律知識會考。 6.性別平等推薦書書展。 輔導室 全體導師 視實際情況辦理 教職員工進修 1.鼓勵教師參加校外性別教育研習進修。 2.辦理全校教職員工之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教導處 輔導室 經常辦理 性平事件危機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申訴 建立危機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制度,轉知全體教職員工。 教導處 輔導室 視事件發生需要辦理 受性侵害兒童之心理輔導。 落實通報申訴制度。 輔導室 依特殊需要辦理 其他 1.加強校園安全巡邏。 2.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教導處 總務處 全學年 六、預期成效: (一) 理解性別的多樣性,覺察性別不平等的存在事實與社會文化中的性別權力關係。 (二) 建立性別平等的價值信念,落實尊重與包容多元性別差異。 (三) 付諸行動消除性別偏見與歧視,維護性別人格尊嚴與性別地位實質平等。 七、本實施計畫經性平教育委員會討論通過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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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德高爾夫外校學生錄取名單

    排序 報名時間 就讀學校 班級 姓名 性別 資格 1 2023/5/29 上午 11:06:08 新興國際中小學 五年一班 陳0予 男 正取 2 2023/5/29 上午 11:51:13 元生國小 三年五班 高0昂 男 正取 3 2023/5/29 下午 12:07:20 中壢區元生國小 403 李0辰 男 正取 4 2023/6/2 上午 8:50:11 桃園區青溪國小 五年九班 呂0心 女 正取 5 2023/6/4 下午 6:41:38 蘆竹區公埔國小 五年孝班 盧0明 男 正取 6 2023/6/5 上午 8:08:51 新興國際中小學 四年四班 倪0翎 女 正取 7 2023/6/6 上午 10:22:55 龜山區文欣國小 四年一班 劉0妤 女 正取 8 2023/6/6 下午 2:21:01 長庚國小 五年一班 余0琪 女 正取 9 2023/6/6 下午 2:22:33 龜山區長庚國小 602 余0芸 女 正取 10 2023/6/7 上午 10:08:42 蘆竹區新莊國小 五年甲班 吳0晴 女 正取 11 2023/6/8 上午 6:53:25 蘆竹區錦興國小 三年五班 蔡0勳 男 備取1 12 2023/6/9 下午 2:49:39 龜山區長庚國小 五年一班 余0琪 女 備取2 13 2023/6/9 下午 2:51:32 龜山區長庚國小 六年二班 余0芸 女 備取3 14 2023/6/15 上午 11:48:07 南崁國小 6年4班 邱0芸 女 備取4 15 2023/6/15 下午 12:21:24 南崁國小 六年二班 陳0霓 女 備取5 16 2023/6/15 下午 12:21:25 內壢國小 4年級 汪0恩 女 備取6               備註 2023/6/2 下午 1:55:18 平鎮區山豐國小 升三年級 蔡0愛 女 年級不符合   錄取學生若因故未能參加,請事先來電告知,將依備取順位電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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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島嶼上的兒權進行式─10堂給孩子的兒童權利必修課》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有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出版之《島嶼上的兒權進行式─10堂給孩子的兒童權利必修課》,請貴校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7376A號函辦理。 二、 為增進我國兒少了解「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之核心精神,並透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撰擬之獨立評估意見理解我國兒童權利的發展情形與困境,該會以兒少作為閱讀主體,將CRC第2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改編為前開書籍,藉以提升兒少關注自身權益,積極促進及實現兒權保障。 三、 旨揭書籍電子檔業公告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官方網站」,路徑:首頁>教育宣導>出版品>島嶼上的兒權進行式─10堂給孩子的兒童權利必修課(CRC獨立評估意見兒少版),(連結網址:https://reurl.cc/jDk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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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奇轉生之旅」親子舞臺劇免費巡迴展演活動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辦理「神奇轉生之旅」親子舞臺劇免費巡迴展演活動,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6月9日桃環永字第1120050086號函辦理。 二、 旨揭舞臺劇為環保署將環境教育主題之故事劇本以親子舞臺劇方式進行宣導,本舞臺劇係委託雲豹國際有限公司旗下如果兒童劇團,由團長趙自強擔任總召集人,以《如果你看得到我在哭》、《遠在天邊美食之旅》、《轉生魔法商店》及《萬能阿修》等4本現有環境教育繪本為素材,編撰環境教育故事劇本,創作成立體的舞臺劇演出,並取名為「神奇轉生之旅」。 三、 劇中串聯「惜食環境教育」、「綠色飲食」、「資源回收」及「循環經濟」等議題,透過故事情節引導小朋友瞭解環境保護就是從自己做起來!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為保護地球盡一份心力! 四、 每場演出時間為1小時,開演前30分鐘,於現場憑登記成功紀錄與身分證件換票入場,1人1券,自由入座,展演資訊如下: (一) 臺北第1場次(搭配記者會):112年7月9日(星期日)上午9時50分,臺北市兒童新樂園—如果兒童劇場(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五段55號)。 (二) 臺北第2場次:112年7月9日(星期日)下午1時,臺北市兒童新樂園—如果兒童劇場(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五段55號)。 (三) 苗栗場:112年7月23日(星期日)下午2時30分,苗栗縣文化觀光局中正堂(苗栗市自治路50號)。 (四) 屏東場:112年8月19日(星期六)下午2時30分,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演藝廳(屏東縣內埔鄉信義路588號)。 (五) 花蓮場:112年9月2日(星期六)下午2時30分,花蓮縣文化局演藝廳(花蓮市文復路6號)。 (六) 新竹場:112年9月9日(星期六)下午2時30分,尼尼生活館禮堂(新竹市東區新安路2-1號)。 (七) 臺南場:112年9月24日(星期日)下午2時30分,生活美學館演藝廳(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34號)。 (八) 臺中場:112年10月7日(星期六)下午2時30分,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寶成演藝廳(臺中市西區民生路227號)。 (九) 南投場:112年10月21日(星期六)下午2時30分,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南投市建國路135號)。 (十) 桃園場:112年10月28日(星期六)下午2時30分,中壢藝術館(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16號)。 (十一) 高雄場:112年11月11日(星期六)下午2時30分,岡山文化中心演藝廳(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42號)。 五、 旨揭舞臺劇皆為免費入場,惟每場次於演出前3週,在網路開放登記索票,每人限登記4張(索票資訊可於112年6月16日中午12時起上環境教育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s://eeis.epa.gov.tw)。 每場次演出結束後,辦理抽獎活動,憑入場票券參加抽獎,獎項包括空氣清淨機、折疊滑板車及繪本故事書。 六、 後續各場次時間或地點如有變動,以「如果兒童劇團」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ifkids.theatre)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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