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中心辦理之110年度桃「緣」遇到愛-未婚青年成長團體簡章1份,請惠予運用貴機關網站或公布欄刊登訊息,並鼓勵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函 地址:330025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號 承辦人:約僱人員 梁湘緣 電話:(03)3366885#23 電子信箱:1004975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蘆竹區頂社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 桃家教字第110000265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735102E1100002651_283_ATTACH1.jpeg、376735102E1100002651_283_ATTACH2.docx) 主旨: 檢送本中心辦理之110年度桃「緣」遇到愛-未婚青年成長團體簡章1份,請惠予運用貴機關網站或公布欄刊登訊息,並鼓勵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110年度桃「緣」遇到愛-未婚青年成長團體實施計畫辦理。 二、 本活動為協助未婚民眾拓展個人交友領域,藉由互動練習及測驗探索並了解自我,學習關係經營之方法及溝通與衝突處理技巧,增進與他人之互動。 三、 活動時間及參加對象詳如簡章,全程參與者核予「愛的存款簿」、「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及「教師研習時數」6小時。 四、 報名方式:自即日起至11月21日止,至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DtejddnwPLJmBy1w6)填寫報名表單並上傳個人身分證正反面,無法使用線上報名者,可傳真報名表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報名,並來電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五、 活動簡章及報名表可至家庭教育中心網站(http://family.tycg.gov.tw/)下載。- 公告 | 人氣:222
-
檢送本中心辦理之110年度桃「緣」遇到愛-未婚青年成長團體簡章1份,請惠予運用貴機關網站或公布欄刊登訊息,並鼓勵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函 地址:330025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號 承辦人:約僱人員 梁湘緣 電話:(03)3366885#23 電子信箱:1004975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蘆竹區頂社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 桃家教字第110000265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735102E1100002651_283_ATTACH1.jpeg、376735102E1100002651_283_ATTACH2.docx) 主旨: 檢送本中心辦理之110年度桃「緣」遇到愛-未婚青年成長團體簡章1份,請惠予運用貴機關網站或公布欄刊登訊息,並鼓勵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110年度桃「緣」遇到愛-未婚青年成長團體實施計畫辦理。 二、 本活動為協助未婚民眾拓展個人交友領域,藉由互動練習及測驗探索並了解自我,學習關係經營之方法及溝通與衝突處理技巧,增進與他人之互動。 三、 活動時間及參加對象詳如簡章,全程參與者核予「愛的存款簿」、「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及「教師研習時數」6小時。 四、 報名方式:自即日起至11月21日止,至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DtejddnwPLJmBy1w6)填寫報名表單並上傳個人身分證正反面,無法使用線上報名者,可傳真報名表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報名,並來電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五、 活動簡章及報名表可至家庭教育中心網站(http://family.tycg.gov.tw/)下載。- 公告 | 人氣:216
-
環境教育課程預約申請辦法
檢送本館環境教育課程推廣文宣及「環境教育課程預約申請辦法」,歡迎學校團體預約,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 木博館為桃園文化保存類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針對國小學童設計環境教育教案,提供學童校外教學多元學習資源。 二、 本館甫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未久,為擴大推廣教案、提升知名度,擬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2月26日止,提供推廣優惠價: (一) 教案「樹木深呼吸」原價新臺幣(以下同)100元、優惠價50元; (二) 「八面樟羅」原價150元、優惠價100元。 三、 申請條件: (一) 適用對象:符合各課程設定教學年齡之對象,或對課程有興趣者,包含學校團體、親子家庭及一般民眾。 (二) 人數限制:10人(含)以上團體,僅接受團體報名,若團體人數超過30人,將分時段或教室進行課程。 (三) 服務場次:本館平日開館時間(週二至週五),上午及下午時段各一場次。不含國定假日連假後翌日休館日,詳情請見本館官方網站及臉書粉絲專頁公告。 (四) 各課程有必修之授課時數,團體行程務必配合全程參與。 四、 聯繫窗口:教育推廣組公共服務專員曾小姐(聯繫電話:03-388-8600分機314)。 五、 檢附「遊木博學環教」推廣文宣及環境教育課程預約申請辦法,請查照。 -
轉知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否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檢據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
主旨: 轉知教育部書函以,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否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檢據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39537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7條規定:「(第1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第2項)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各學校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具領亡故退休教職員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時,應以學校名義為之。」 三、 復查銓敘部105年6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54121247號書函規定略以,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亡故時,若已無合法之撫慰金領受遺族時,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3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辦理其喪葬事宜。亡故退休人員之喪葬事宜如確實由其非法定遺族辦理並支付費用,則該名非法定遺族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關辦理核銷,惟所申請之金額須以機關前開先行具領之3個基數一次撫慰金為限(按:一次撫慰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改稱遺屬一次金。) 四、 茲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亡故退休人員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具領3個基數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有相同規定,基於公教處理一致,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比照前開銓敘部105年6月28日書函規定,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姪子),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於上開3個基數一次遺屬金額度內,檢據核銷喪葬費用。
LATEST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