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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社報報

  • 發現陽明山~環境教育教師研習

          函轉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發現陽明山~環境教育教師研習」活動,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11年7月28日陽解字第1110004239號函辦理。 二、 研習目的:陽明山國家公園內富含多樣的生態資源、地質景觀、人文歷史等教學內容;期望藉由本活動,讓教師們更能認識國家公園的理念及資源、分享該處的環境教育課程、開拓教師們在陽明山國家公園進行教學的可行性。 三、 研習時間:111年8月22日(星期一)8:00~17:30。 四、 檢附研習簡章1份,歡迎各級學校對環境教育有興趣之教師參加,本案參與人員由各所屬學校依權責核予公(差)假登記。 五、 全程參與本研習之教師由主辦單位統一線上登錄教師研習時數及環境教育時數各6小時。 六、 若有課程相關問題,歡迎來信洽詢 ymsee.1985@gmail.com 或電洽 (02) 2721-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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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111年環境知識競賽

            檢送「桃園市111年環境知識競賽」競賽須知及海報,敬請協助公告周知,並鼓勵學生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 旨揭競賽活動資訊如下: (一) 報名時間:自111年 6月 15日起至 111年 9月 16日止。 (二) 競賽日期:111年 9月 24日 (星期六 )。 (三) 競賽地點:元智大學(桃園市中壢區遠東路135號)。 (四)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登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環境知識競賽」(http://www.epaee.com.tw)。 二、 活動相關諮詢請洽本局委辦單位:鼎澤科技有限公司活動執行小組,諮詢專線(03)228-9927、0905-150732。 三、 檢附競賽須知及海報電子檔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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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頂社國小111學年度第1次(第1-5招)代理(課)教師甄選公告

    頂社國小111學年度第1次(第1-5招)代理(課)教師甄選公告 一、招聘類別及缺額(本次缺額以一次性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國小一般代理教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補助推動國小合理教師員額)虛缺2名 國小一般代理教師 餘額增派(推展教育特色實施計畫)實缺 1名 二、報名日期: 第1次招考 111年8月10日12時至16時止 第2次招考 111年8月11日12時至16時止 第3次招考 111年8月12日12時至16時止 第4次招考 111年8月15日12時至16時止 第5次招考 111年8月16日12時至16時止 (逾時不予受理) 三、甄選日期: 第1次招考 111年8月11日 報到時間:9時30分至10時00分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或教導處 第2次招考 111年8月12日 報到時間:9時30分至10時00分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或教導處 第3次招考 111年8月15日 報到時間:9時30分至10時00分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或教導處 第4次招考 111年8月16日 報到時間:9時30分至10時00分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或教導處 第5次招考 111年8月17日 報到時間:9時30分至10時00分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或教導處 四、其餘詳如簡章。
  • 第3屆環境地圖創作徵選活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教育部合辦之「第3屆環境地圖創作徵選活動」訂於111年9月14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在臺北市(北部場)辦理徵選活動說明會(簡章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27日臺教資(六)字第1110072454號函辦理。 二、 為讓國小學童打開感官,探索自身所處的生活環境,拾起與環境之間的連結,鼓勵同學、親子、師生一同外出,透過觀察、挖掘、記錄,描繪屬於自己獨一無二的環境地圖,並藉由實作過程,引領孩子向環境發出關懷、與人群建立互動,反思現狀且實踐改變,展開一場珍貴的環境教育體驗,特辦理旨揭徵選活動。 三、 旨揭徵選活動說明會對象為111年9月起2年級至6年級國小學生及其教師,將透過活動說明、得獎作品成果影片、交流、討論及環境教育桌遊體驗,協助師生瞭解「第3屆環境地圖創作徵選活動」目的及議題發想,以有效提升師生的參與度。 四、 說明會自111年8月1日(星期一)中午12時起採網路報名(https://reurl.cc/YvMW0o),並於111年8月31日(北部場)下午4時截止報名;各場次教師全程參與者,核發2小時環境教育時數,並可作為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課程之展延時數。 五、 第3屆環境地圖創作徵選活動簡章,請詳閱https://www.environmentalmap.com.tw/;如有說明會報名或參加之相關問題,可洽該署委辦單位-新視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聯絡電話02-2653-9292分機306彭小姐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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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有關家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罰則,應優先適用第97條或第102條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11年7月19日桃社兒字第1110064397號、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13日衛部護字第1111440624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8564號函辦理。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遺棄、身心虐待、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機會、強迫性交等15款不當對待行為。另依同法第97條、第102條規定略以,任何人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應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應命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97條處以罰鍰, 不接受或拒不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三、 旨揭罰則適用之疑義,依據兒少法立法精神與法條意旨,係基於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有照顧、保護兒少的責任,也是兒少最親密、賴以生活的重要他人,爰藉由親職教育增進家長教養照顧子女之能力,進而改善親子關係,更能有效保障兒少之權益等,爰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項之行為人為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同法第102條,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依限完成者則免依第97條處以罰鍰;惟家長未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或其拒不接受、不完成時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第102條第3項裁處罰鍰,促使其履行親職教育外,亦可依第97規定進行裁罰。 四、 倘貴校辦理中輟生追輔有旨揭疑義情形時,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五、 副知本府社會局,請貴局視個案實際訪視評估結果,援引上開裁罰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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