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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桃園市蘆竹區頂社國小特教助理員甄選簡章公告
桃園市頂社國民小學115學年度特殊教育服務方案「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ㄧ、桃園市特殊教育法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 人員進用辦法辦理。 二、桃園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 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05.15府教特字第1130131215號。 四、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08.11府教特字第1140224025號。 貳、招聘類別及缺額: 類別 名額 工作時間 雇用期限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1 1週40小時 報到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此期間勞健保續保,惟以實際服務學生上課時間支薪) 1.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依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2.如正取人員無法到職,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參、報名資格條件: 一、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所定之限制條件。 具備高中職(含)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者,有特教相關經驗者優先遴聘。 品行端正,無酗酒習慣及法定傳染病。 具有愛心、耐心及同理心,並能接受及願意照顧身心障礙學生者。 歡迎身心障礙者參加甄選。 肆、簡章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星期五)止,應徵者可於公告期間自行至公告網站下載簡章及報名表填寫。 二、本甄選公告公布於本校網站(https://www.dises.tyc.edu.tw/﹚ 伍、工作內容: 在特殊教育教師督導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包括如廁訓練(幫助學生大小便清洗)、用餐、穿著、午休、盥洗、整理環境等訓練…等。 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處理身心障礙學生之突發事件。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 協助特教教師進行學生學習、評量、生活輔導、校外教學等事宜。 協助辦理學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聯繫事項。 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陸、報名日期:應親自報名(不接受委託報名或通訊報名),備妥證件當場進行資格審核。 招考次 報名日期 星期 時間 第1次招考 115年7月13日 星期一 上午08:30~11:30 第2次招考 1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上午08:30~11:30 第3次招考 1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上午08:30~11:30 第4次招考 1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上午08:30~11:30 第5次招考 1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上午08:30~11:30 柒、報名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地點:本校輔導室(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山林路三段232號)。 聯絡人輔導主任 陳家豐 電話:3241182 # 310 二、方式:親自報名。 三、報名費:免收甄選費用。 四、報名應攜帶表件:(正本驗訖發還,影本一份留存本校,影印紙張應為A4或A3) (一)報名表乙份如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及影印本 (四)本人脫帽正面二吋照片一張,黏貼於報名表上 (五)經歷證明文件。(如:曾任國小特教志工達半年以上、國小特教助理員達半年 以上、曾任國小特教班教師達半年以上,無者免附) (六)研習證明文件。(最近一年內參加特教知能研習9小時以上,無者免附) 捌、甄選日期:民國115年07月20日(星期一),下午1時起進行甄選程序。(逾十分鐘未 報到者,取消甄選資格,不得異議。) 招考次 甄選日期 星期 時間 第1次招考 1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下午1:00起 第2次招考 1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下午1:00起 第3次招考 1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下午1:00起 第4次招考 1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下午1:00起 第5次招考 115年7月24日 星期五 下午1:00起 玖、甄選方式: 面試,訪談特教理念及相關特殊教育工作經驗。 甄選總成績合計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錄取。 具特教相關資歷者優先遴聘。 面試順序依報名先後排序。 拾、聘期: 本次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特教學生助理員聘任,聘期自民國115年8月1日至民國116年7 月31日止,實際起聘日期則依學校需求而訂,寒暑假不工作亦不支薪,每日上班最多八小時 (7:30-16:00)。 拾壹、支薪方式: 特殊教育方案特教學生助理員薪資支付每週40小時按時計資,每小時196元,上班期間每月機關負擔勞健保費及勞退金。 寒、暑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本校亦不支付薪資及勞健保費用,無年終獎金及延伸之其他福利。 本方案若提早結束,所聘人員即應無條件解職。 拾貳、錄取公告日期: 待甄選流程及統計成績完畢後,當日下午放榜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 www.gmes.tyc.edu.tw﹚。 錄取通知以公告為主,應試者可用電話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招考次 錄取公告日期 星期 時間 第1次招考 1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下午4:00起 第2次招考 1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下午4:00起 第3次招考 1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下午4:00起 第4次招考 1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下午4:00起 第5次招考 115年7月24日 星期五 下午4:00起 拾參、報到日期: 於民國115年07月31日前上午10:00,至本校輔導室繳驗學經歷證件並完成應聘報到及勞資會議手續。 招考次 報到日期 星期 時間 第1次招考 115年07月27日 星期一 上午10:00起 第2次招考 115年07月28日 星期二 上午10:00起 第3次招考 1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午10:00起 第4次招考 115年07月30日 星期四 上午10:00起 第5次招考 115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上午10:00起 拾肆、附則: 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敘薪者,亦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錄取人員應於一週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錄取並應聘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身心障礙人士、專業經驗證明、口試等順序錄取。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惟上述期日,倘僅因颱風因素並遇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日時,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不再另行公告)。 進用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並應接受每年9小時(每學期4~5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拾伍、本簡章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法令辦理。桃園市蘆竹區頂社國民小學11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1-10招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代理教師類別及缺額: 實缺(增置9班以下):1人 虛缺(合理教師員額預估缺):2人 餘額增派(推展教育特色實施計畫)實缺:1人 虛缺(留職停薪缺):1人 二、報名時間: 第1次招考:115年7月3日(星期五)下午12時至下午16時止 第2次招考:115年7月6日(星期一)下午12時至下午16時止 第3次招考:115年 7月7日(星期二)下午12時至下午16時止 第4次招考:115年 7月8日(星期三)下午12時至下午16時止 第5次招考:115年 7月9日(星期四)下午12時至下午16時止 第6次招考:115年 7月10日(星期五)下午12時至下午16時止 第7次招考:115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12時至下午16時止 第8次招考:115年7月14日(星期二)下午12時至下午16時止 第9次招考:115年7月15日(星期三)下午12時至下午16時止 第10次招考:115年7月16日(星期四)下午12時至下午16時止 招聘類科之代理教師公告錄取後即停止該類科教師甄選作業。 三、報名地點: 本校人事室或教務處 電話:03-3241182轉710或210 其他未盡事宜詳如簡章。- 公告 | 教導主任 | 人氣:387
勤休制度宣導
一、工時規定** 1. **每日正常工時** (依公務員服務法) - **8小時制**:原則每日辦公8小時,每週40小時。 2. **加班限制** (依公務人員服勤實施辦法) - 一般加班時數,連同正常上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上限60小時,假日加班上限12小時)。 - 一般專案加班時數,連同正常上班時數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 - 急迫必要、調度困難之專案加班,每日工時不受14小時限制(不得連續超過3日) - 加班補休應於2年內休畢,請務必排休。 二、休假類型** 1. **例假日與國定假日** - 週休二日(星期六、日) - 每年國定假日依行政院公告 114.5.9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新增5個國定假日,1.小年夜2.勞動節3.教師節4.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5.行憲紀念日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82&pid=12440 2. **兼任行政教師休假** - 依年資計算: - 服務滿1年,第2年起:7天 - 服務滿3年,第4年起:14天 - 服務滿6年,第7年起:21天 -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28天 -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30天 -初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併計未中斷之代理教師年資)核給休假。 - **國民旅遊卡:休假10天以內補助國旅遊卡費用,1600元/日。 - **休假未休完:未休畢日數扣除10日(領取國旅卡補助)後,核給未休假加班費。 3. **其他假別** - **病假**:每年28天(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 **事假**:每年7天(超過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 **家庭照顧假**:每年7天(併入事假計算)。 - **婚喪假**:婚假14天,喪假依親等5-15天。 三、差勤管理** 1. **簽到退方式** - 線上系統。 2. **曠職** - 曠職扣薪並視情節依規定懲處,曠職遲到早退累積滿1小時以曠職半日扣薪。 四、權益提醒** 1. ** 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婚喪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得以時計。 2. ** 女性公務員享有「生理假」,全年請假不逾3日不併入病假。 3. ** 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 以21日為限。 4. ** 請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不扣薪,並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轉知「桃園市政府 115 年度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
說明: 一、 為協助本府所屬員工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並貫徹友善職場核心理念,每年度依需求調查結果,訂定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下稱EAPs)年度推動計畫,115年度計畫結合「DEI–多元、公平與共融」精神及心理健康三級預防原則,以「身心充電,元氣滿點」、「多元關懷,友善同行」及「整合資源,全程相伴」為策略目標,發展各項身心健康促進措施,以提升員工士氣與服務效能,茲將EAPs方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 第一級預防–身心充電,元氣滿點:針對員工關注議題與機關類別、年齡、性別、業務性質等之差異,規劃並提供相應之講座活動,以提升員工自我照護能力,有效迎接各項挑戰。 (二) 第二級預防–多元關懷,友善同行:針對不同職務或身分類別員工,客製符合需求之服務內容或預防性措施,期能降低風險及培養因應潛在議題之能力。 (三) 第三級預防–整合資源,全程相伴:建置並整合市府內外各領域之專業資源,俾利本府各機關及員工面臨危機事件,可即時尋求專業人員協助,並訂定員工個別諮詢、主管人員轉介、非自願個案及危機個案標準作業流程及專屬表單,以系統性的方法介入,有效減低事件衝擊,縮小影響層面。 二、 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及推廣,藉由內部會議、教育訓練、網頁跑馬燈或E-mail等多元管道,提供所屬同仁相關資訊,本府人事處業指派專責人員執行諮詢服務申請及轉介相關作業,並依規定保密,請轉知同仁安心使用,申請方式如下: (一) 免付費諮詢服務:080-002-7858(請幫我吧) (二) 解憂信箱:eap@mail.tycg.gov.tw (三) 線上Google表單:https://reurl.cc/eVy7lR (四) Line官方帳號線上申請(可至本府人事處網站-業務資訊-員工協助專區-員工諮詢服務-員工個別諮詢服務申請項下,掃描QR code加入官方帳號)115年度新住民基本教育研習班報名通知
115年度第一期新住民基本教育研習班開課說明 開班日期:115年7月6日~7月29日星期一~星期五 09:00--12:10 上課地點:頂社國小四年甲班教室 連絡電話:03-3241182*210(0961-111829 曾主任) 報名表單連結 https://forms.gle/P2tvg9i92on3hpqk7- 公告 | 教導主任 | 人氣:354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 處原則」及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
一、依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副本及本府114年10月1日府政安字第114027546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及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 二、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加強向所屬同仁宣導「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又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業,人事總處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下稱WebITR系統)於114年10月10日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增列警示文字,另請非使用WebITR系統之機關學校,配合調整自行開發之差勤管理系統相關頁面並增列警示文字。 三、又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陸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港澳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加強宣導相關規定,以利所屬人員瞭解。 四、本府員工如有違規赴陸港澳情事,請依下列說明辦理:(一)各機關學校人員應參考前述赴陸懲處原則及赴港澳懲處原則所列懲處額度,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 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二)公營事業機構:1、赴陸懲處原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者(按,比照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應參 考該懲處原則,並依各該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懲處事宜。2、赴港澳懲處原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者(按,即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不含代表民股未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應參考前開二原則所列懲處額度,並依各該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懲處事宜。轉知行政院修正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主旨: 有關本府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114年10月1日府政安字第1140275460號函辦理。 二、 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府所屬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本府請各機關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通報 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3目: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事前通報 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4目: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三) 落實「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作業 修正第3點第1項第7款第5目: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四) 定義「特定身分人員」 增訂第3點第2項: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 1、 港澳官方人士。 2、 港澳民意代表。 3、 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4、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五) 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處理方式 增訂第4點第9款: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三、 本府請所屬人員赴港澳前參照旨揭修正注意事項辦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通報作業: (一) 赴港澳事前通報 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3)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 (二)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1、 同仁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件4)通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 2、 同仁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附件4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