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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構)十月份員工員眷福利資訊-遠傳電信【遠傳心5G、4G門號最新優惠方案,加碼搭配手機折扣並加贈最高萬元購物折價券
說明: 一、單門號方案說明如下(公務及私人門號均適用): (一)4G單門號月租199、299、399元,月租費可抵國內通話費(低用量資費)。 (二)4G單門號月租499元,月租費可抵國內通話費(上網吃到飽不限速)。 (三)5G單門號月租599、799、999、1199、1399、1799、2699元,加贈國內通話費,限網路門市申辦。 二、手機優惠方案說明如下(公務及私人門號均適用): (一)4G門號搭配手機月租666元(上網吃到飽不限速),加贈5000friday購物折價券,詳洽附件。 (二)5G門號搭配手機月租599、799、999、1199、1399、1799、2699元,加贈10000friday購物折價券,月租999資費以上手機加碼優惠,詳洽附件。 (三)更多詳細優惠內容,請參閱附件DM所示或加入LineID:@ape4519w詢問,因應市場變化遠傳保留修改優惠內容之權利。 (四)敬請協助將附件內容發佈公告,並提供聯絡窗口予吳經理leowu1@fareastone.com.tw以協助定期更新優惠方案或轉寄優惠內容,毋任感荷! 三、申辦方式說明: (一)員工及一等親內可前往全台遠傳直營門市告知專案識別碼:43504403臨櫃申辦,距市府最近的直營店為桃園三民門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190號),其他門市相關資訊可直接上遠傳官方網站查詢。 (二)員工及三等親內可上遠傳網路門市(https://www.fetnet.net/ebu/GOV.html)輸入驗證碼:10245 進行線上申辦。 (三)直接掃描附件DM之QR CODE或搜尋Line ID:@ape4519w加入遠傳Line@官方帳號進行申辦,同時可獲得最新優惠訊息及享有更即時快速的服務,並可參加Line@抽獎活動。 (四)員工及其親友皆可透過專案經理 吳歷原0934287668或來信leowu1@fareastone.com.tw專案申辦。 四、申辦所需證件: (一)員工本人申請: 1、員工名片正本或識別證影本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健保卡正面影本 (二)員工眷屬申請: 1、推薦員工名片正本或識別證影本 2、員工及員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員眷之健保卡正面 五、加入Line@帳號抽好禮活動說明: (一)抽獎時間:2020/11/2 中午抽獎。 (二)參加辦法: 1、市府員工及其眷屬或親友只要搜尋並加入Line@ ID:@ape4519w或掃描DM之QR CODE加入Line@官方帳號「遠傳e櫃台-桃園市政府優惠方案」群組,待2020/11/2 LINE跳出抽獎訊息後,即可進行抽獎活動,獎品會由Line系統隨機抽出,中獎者Line會自動跳出中獎訊息,我們會於次月底前寄出獎品。 2、凡新加入Line@官方帳號之用戶,立即獲得當月份抽獎機會一次,馬上加馬上抽。 (三)獎品項目: 1、Honeywell抗敏系列長效型清淨機 HPA-162 (市價$6,900) 一名。 2、羅技 K375s 跨平台無線支架組合 (市價$799) 五名。 3、精美環保手提袋 (市價$299) 五名。-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388
檢送修正後本市109年度國民小學第24期校長、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之積分審查表
一、依據本局109年10月7日桃教中字第10900899241號函續辦。 二、本案擬修正內容如下: (一)國小校長積分審查表: 1、補正漏列之特殊加分項目:擔任國小處室主任經歷(每處室任滿4學期以上),2處室主任另加1分、3處室主任另加2分、4處室主任另加3分。擔任國小總務主任年資積滿1年另加0.5分(最高以2分為限)。擔任本市教育局科長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1年給4分;擔任本市教育局課長、督學、專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1年給3分。 2、修正積分內容「最近8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其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給7分」,誤植為特殊加分項目,修正為進修項目。 (二)國小主任積分審查表: 1、修正進修部分:參加教育部、廳或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學校及其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成績優良或教育專業訓練給分,受訓1週以上未滿2週,每次給0.25分;受訓2週以上未滿4週,每次給0.5分;受訓4週以上未滿12週,每次給0.75分;受訓12週以上未滿6個月,每次給1分;受訓6個月以上,每次給1.25分。(最高5分)。 2、修正進修部分: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證書,教育行政給2分,非教育行政給1分(高普考均及格者,採計高考為限)。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證書,教育行政給1分,非教育行政給0.5分(高、普及初等考試均及格者,採計高考為限)。-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682
內政部辦理109年「Let's愛在這一刻」單身聯誼活動,第12至第13梯次活動訂於109年10月12日至10月21日受理報名
一、依本府民政局109年10月8日桃民戶字第1090016607號函及內政部109年10月6日台內戶字第10902447372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第12梯次於南投辦理之「漫步仲夏夜~邂逅杉林溪二日遊」及第13梯次於宜蘭辦理之「情定香格里拉~遇見You&Me二日遊」,均訂於109年10月12日12時至10月21日23時59分受理報名,請惠予協助宣傳並鼓勵年滿20歲以上在臺設有戶籍之單身者踴躍參加,活動詳情及報名方式請參閱活動網頁(https://sweethome.moi.gov.tw/love109)或由內政部戶政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連結前往。 三、為擴大宣傳旨揭活動,請利用多元管道,如公共電子看板(跑馬燈)、Line官方帳號、機關網站首頁、臉書官方粉絲專頁等方式協助宣傳。-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484
轉知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報名資訊及考試規則修正規定
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9年9月26日原民人字第10900545901號函辦理。 二、旨揭考試預定報名日期為110年5月25日至6月3日止,預定考試日期為同年9月4日至9月5日,請協助廣為宣導;另依修正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報名是項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113年1月1日起,報名原民特考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併予提醒。-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738
轉知本(109)年中秋期間,「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9年9月16日桃政預字第1090005524號函辦理。 二、因中秋佳節將至,請提醒機關同仁並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相關規定,如遇有與職務上具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饋贈財物、邀宴應酬或請託關說時,應依本規範拒絕或退還,並簽陳機關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辦理登錄。 三、另為協助機關首長避免因疏忽法規或鬆懈警覺,致遭外界質疑或影響機關形象,並為機關首長營造優質的公務環境,使首長得以全心推動政務,對於襄助機關首長實際從事機要及辦理庶務事務相關工作之機要人員及秘書單位,亦請協助宣導本規範。 四、為落實本規範第17點規定,如需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得向本局政風室諮詢;另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選讀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五、檢附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各1份(如附件)。-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676
轉知教育部書函以,有關亡故退休教職員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赴大陸地區居住時,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仍應俟其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請查照。
-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667
轉知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
一、依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銓敘部考量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所應承擔之相關責任,不因其本職教師進用方式不同而有區別,爰自旨揭令釋發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並允宜於聘約中明定,以資周妥。-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787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9年8月31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及實務作業,銓敘部檢討修正本辦法部分不合時宜之規範,排除撫卹者為適用對象、明定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或資遣案時併同審定、訂定兼領月退休金補償金基數計算規定及本辦法施行前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公教人員適用原規定請領補償金,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自107年7月1日。 參考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80011-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702
轉知銓敘部109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949605491號令一案,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9年8月20日桃人考字第1090004493號 函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9496054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以下簡稱非營利團體)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經權責機關許可。 三、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係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稱非營利團體,公務員兼任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職務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至認購社股限制部分,因與服務法規定無涉,爰應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又公務員雖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社員代表,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百分之五,且不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等職務。 四、另銓敘部90年12月12日90法一字第2091802號書函規定,依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以下簡稱青果合作社)章程規定之社員及社員代表資格條件觀之,社員及社員代表應負共同運銷之義務,為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經營商業,公務員應不得為之,爰青果合作社雖屬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稱之非營利團體,惟其入社資格已違反服務法第13條經商禁止之規定,公務員自無從經權責機關許可而加入青果合作社,併予敘明。-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