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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06學年度第一次代理教師(第1次招考)甄選結果公告
正取 :謝明君、李岱玟 正取人員請於106年7月25日(星期二) 上午8時至12時至本校辦理報到,並攜帶以下證件: (1)繳交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及大頭照相片電子檔。 (2)眷屬如有需加健保者亦請檢附相關證件。 (3)如曾有桃園市代理教師敘薪有案之敘薪通知書,請攜帶正本以利後續辦理敘薪事宜。 (4)正取人員未依限報到者,或未於106年8月24日前繳交合格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本校得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811
轉知女性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須檢附之醫療證明一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79611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第13條第2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2日以上之病假、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三、有關女性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以及成功受孕後,如因安胎須治療或休養而申請延長病假者,須檢附之醫療證明,亦比照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辦理。轉知教育部有關教師任職滿25年,惟未滿50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書之日或同年8月1日疑義
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二、任職滿25年。」第5條第4項規定:「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4項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不堪勝任工作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而言:一、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二、領有殘障手冊者。三、精神耗弱,經公立醫院證明者。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二、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教師或校長依第3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及教育部103年6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79234B號令略以,退休條例第4條之1所稱「特殊原因」,指「家庭突遭變故」、「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或「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而未及於2月1日或8月1日退休生效」,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四、據上,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時,除特殊原因外,應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惟考量教師因病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經學校認定不能勝任職務,已無法繼續從事教職之情形,性質與上開本部103年6月13日令所稱「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之特殊原因相當,並以服務機關出具證明其不堪勝任工作之日期為退休生效日。-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362
轉知市府105年11月10日府教小字第1050259186號函訂定之「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自106年4月5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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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退休公教人員自107年1月1日起月退休(撫慰)金改定期每月1日發放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35014E號函、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及考試院106年1月26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84871號令、考試院106年4月14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600014291號令辦理。 二、前揭函及令修正條文略以,公教人員月退休(撫慰)金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自107年1月1日起改定期每月1日發放,轉知請其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 三、檢附相關條文各1份供參。-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416
轉知修正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辦理。 二、 查旨揭修正條文,前業經教育部以106年4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035014B號令發布,並經本局以106年4月11日桃教人字第1060026326號函轉知貴校(園)在案。以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爰請將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俾使其能妥善調整安排退休經濟生活。-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344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送「該會各項訓練專題研討題目投稿須知」一案,請鼓勵所屬公務人員踴躍投稿,請查照。
一、依保訓會106年5月10日公評字第10622602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旨揭徵稿期間自即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相關訊息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csptc.gov.tw/)「各項訓練專題研討題目徵稿專區」查詢。- 公告 | 人事主任 | 人氣: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