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115學年度課程計畫(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7月31日桃教小字第1150071410號函備查)
2026-08-10
頂社國小11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2026-07-20
桃園市蘆竹區頂社國民小學11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1-25招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2026-07-14
公告
115年度第二期新住民基本教育研習班報名通知
2026-07-13
公告
頂社國小115年度暑期品德高爾夫營隊錄取學生名冊(含備取名冊)
重申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相關規定。
說明:
一、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另同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又同法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