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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請各單位於107年8月3日(星期五)前,將符合遴選標準之志願服務家庭獎勵事蹟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文本局彙辦,俾憑轉送本府社會局統整。
三、檢附中華民國第二十一屆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表揚大會實施計畫及獎勵事蹟推薦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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